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2-21 浏览次数:19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攻读本校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学分和学术成果达到相应要求,按本规定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第二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条 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术成果达到入学当年学校和本学科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经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论文答辩资格进行审核,并准备相关答辩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但其学术成果尚未达到入学当年学校和本学科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但其学位授予的申请需延至学术成果达到相应要求后。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送不少于5位本专业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送不少于2位本专业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应送不少于2位本专业(领域)或相近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的校外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为相关行业的专家。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能否参加答辩提出具体意见。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对论文进行评议:

(一)论文选题是否具有前沿性,其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论文是否具有创造性成果,论文的工作量和难度;

(三)作者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对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研究动态了解的程度;

(四)论文写作是否科学规范,总结、提炼及文字组织表达能力;

(五)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及相应修改意见。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已达到申请人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能否参加答辩提出具体意见。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对论文进行评议:

(一)论文选题是否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作者对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及实验技能水平的高低;

(三)论据是否充分可靠,论文有无新内容、新方法、新见解;

(四)论文写作是否科学规范,逻辑性及文字表达、文献引用情况等;

(五)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及相应修改意见。

第九条 学位论文经评阅,若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若有1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需增聘1位校外评阅专家对论文及其评阅意见进行评定。若增聘评阅专家仍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须保证评阅人的隐名权益。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答辩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生导师,其中的半数以上应当是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包括2名校外专家。答辩人导师可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本专业同行专家中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按本规定第四条获得答辩资格的博士研究生,其答辩工作由所在学院组织,答辩委员会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任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中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当然委员。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时,答辩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答辩人导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

按本规定第四条获得答辩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其答辩工作由所在学院组织,答辩委员会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任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中所在学院主管院长为当然委员。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位,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担任,负责答辩准备、记录和填写答辩情况等事宜。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论文答辩工作。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学位论文是否合格和是否建议授予申请学位进行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决议。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在答辩前将相关答辩材料送达各答辩委员。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工作,应按照《浙江工业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进行。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学位论文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

(四)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员退场)。结合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学位论文是否合格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向学位论文答辩人宣读决议书。

第十九条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表决票送交学位点所在学院。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硕士论文答辩人可于3个月后、博士论文答辩人可于6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但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如再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则终止本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一条 按本规定第四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若在相应学位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正式取得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学术成果,可提出学位申请;但在相应学位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能正式取得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学术成果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一旦被确定存在学术不端情形,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立即终止,且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答辩申请。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浙工大发〔2014〕3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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