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适用2016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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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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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对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做如下要求。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1. 0817化学工程与技术、0830环境科学与工程、100701药物化学学位点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含录用)SCI一区或ZJUT100期刊论文1篇; (2)发表(含录用)SCI二区期刊论文2篇; (3)发表(含录用)SCI分区期刊论文3篇,其中SCI三区期刊论文至少1篇。 (4)发表(含录用)A类和SCI分区期刊论文4篇,其中SCI分区期刊论文至少2篇。 2. 0802机械工程、0811控制科学与工程、080706化工过程机械学位点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含录用)SCI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2)发表(含录用)SCI三区期刊论文2篇; (3)发表(含录用)A类或SCI分区期刊论文3篇,其中SCI分区期刊论文至少1篇。 3. 1202工商管理、020206国际贸易学学位点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含录用)权威期刊或SSCI检索期刊或SCI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2)发表(含录用)A类或SCI、EI检索期刊论文2篇,其中A类或SCI分区期刊论文至少1篇。 4. 博士生在发表SCI分区期刊论文(其中,1202工商管理和020206国际贸易学博士生或发表1篇A类期刊论文)的基础上,下列成果可以等同学术论文计算: (1)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前4)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一等奖前3,二等奖前2)科研成果奖励,每项按2篇A类论文计; (2)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项目,每项按1篇A类计;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按1篇A类论文计; (4)作为主要完成者制订并获颁布国家标准(前3)或国际标准(前4),每项按1篇A类论文计; (5)作为主要参与人,撰写的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前2),每项按1篇A类论文计; (6)2篇CSSCI期刊论文按1篇A类论文计。 5. 对于其他高水平学术成果,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按本条获得答辩资格的博士研究生,须参加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公开答辩,答辩前需将申请表和答辩委员会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中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当然委员。 第二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成果须满足相应学位点所列条件之一: 1. 07理学、08工学、09农学、10医学门类下属学位点 (1)发表(含录用)SCI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研究生有署名即可,但要有独立的工作部分,并体现在其学位论文中(须提供研究生所作贡献的具体说明); (2)发表(含录用)A类或SCI、EI检索期刊论文1篇; (3)学位论文依托横向课题的,公开发明专利1项,须参加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公开答辩,答辩前,需将申请表和答辩委员会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中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当然委员。 2. 01哲学、02经济学、03法学、04教育学(以及07教育学)、05文学、12管理学、13艺术学门类下属学位点及0833城乡规划学学位点 (1)发表(含录用)权威期刊或SSCI 、A&HCI检索期刊、SCI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研究生有署名即可,但要有独立的工作部分,并体现在其学位论文中(须提供研究生所作贡献的具体说明); (2)发表(含录用)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3)作为主要参与人,撰写的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前3); (4)在全国性专业比赛中获奖(前2名); (5)学位论文依托横向课题的,公开发明专利1项,须参加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公开答辩,答辩前,需将申请表和答辩委员会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中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当然委员。 第三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成果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相关类别(领域)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自行制定,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四条 以上所有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除特殊说明外,研究生须是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导师为第一完成人),且内容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可以是与专业相关)。本文件中的B类以上期刊是指A类期刊和SCI、SSCI、A&HCI、EI检索期刊,其中A、B类期刊是指我校公布的《国内A、B类期刊名录》,SCI分区是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的SCI分区和ISI出版的JCR分区。各期刊以研究生入学(或注册)当年公布的收录期刊目录或学校执行的期刊目录为准,学习期间如遇目录调整,被调入和调出的期刊均为有效。 第五条 第一、二条是学校规定的学术成果基本要求,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所属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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