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2-24 浏览次数:1587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十一五”时期关于加强专任教师队伍建设的补充意见》精神,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经研究决定实行主讲教师资格制度。

一、实施目的

确保教师具备独立承担讲授课程的能力,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教学素质和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认定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敬业爱岗,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

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完成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全部内容;

4、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能正常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三、认定对象及范围

 1、2007年9月1日以后新引进的专任教师。

 2、学校或学院督导组认为需要重新认定的其他专任教师。

四、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教师,可随时向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申请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

 

1、申请人填写《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随申请表附上浙江工业大学新教师岗前培训记录表原件;

2、申请人同时提交拟主讲课程16学时(含)以上的教案(讲稿),教案经课程负责人或导师审核,报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和申请表一起报认定办公室;

3、认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课堂讲课能力考核;

4、认定办公室根据试讲结果以及学院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主讲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5、认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学校发文,并颁发《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

1、2007年9月1日前进校,历年年度考核合格,目前在教师岗位上并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认定主讲教师资格采取资格过渡办法。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由学院汇总名单,学校直接发文认定;

2)2007年教学业绩考核成绩为B及以上等级,或近两学期学评教平均成绩均位于学校或学院前60%的专任教师,其中,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由学院汇总名单,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认定办公室认定主讲教师资格,学校发文;具有助教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需在近三年(2011年前)晋升讲师后认定。

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由所在学院指定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教学指导,并参加新教师岗前培训中教学基本技能相关科目培训。培训后,按照程序向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

3)在教师岗位上具有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在近三年(2011年前)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可按照上述程序向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

2、2011年9月起,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不能独立承担本专科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承担教学工作。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学校同时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并且不能重新取得主讲教师资格。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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